【案情介绍】
中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判令卖主吉-女士在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1997年3月3日,吴某与吉-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吉-女士将其在县城的一套面积36.12平方米的小套住宅以1.8万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并承诺今后凡涉及与该住房有产权纠纷的事宜,其有帮助协调解决的义务。吴某在签订合同当日即一次性支付了1.8万元房款,并入住该房,吉-女士亦将房产证交给吴某保管。
此后随着房价一路上涨,如今这套房屋价值已升值10倍以上,吴某每次要求吉-女士协助配合过户时,吉-女士都会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与吉-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吉-女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协助吴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宣判后,吉-女士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认为,吉-女士将该房屋出售给吴某,并实际收取了购房款、亦将房产证交付给吴某,吴某也早已实际居住该房屋,故应认定该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房屋买卖时,作为买方,应该注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面临对方一房两卖的风险;自己也无法转卖、出租,继承时也存在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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