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柳州市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因恋爱不成当街行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及一人轻微伤的罪犯陆发执行死刑。此案曾在鹿寨县引起广泛关注。
经查明,罪犯陆发(男,24岁,鹿寨县人)与被害人臧某曾系恋爱关系,后臧某提出分手,陆发为挽回多次纠缠。
2009年9月11日16时许,陆发找到臧某要求谈谈,臧以要外出与家人会面为由拒绝。陆发不甘心,跟随臧某到达鹿寨县鹿寨镇建中北路宏佳超市门前。臧某的姐姐、弟弟、姐夫和姨妈等人先后到达,见陆发纠缠臧某,遂责骂他。
陆发恼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臧某姨妈的腹部捅刺两刀,又朝上前制止的臧某及姐姐、弟弟等人身上乱捅乱刺。陆发将臧某和姐姐捅倒在地后,又持刀朝臧某的颈部捅刺,致臧某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其间,鹿寨县公安局协警阳某上前制止陆发行凶,亦被捅伤。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抢救,臧某的姐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弟弟受重伤,姐夫和姨妈受轻伤,阳某受轻微伤。陆发逃回家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柳州中院于201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陆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陆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陆发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自治区高院维持柳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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