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已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然而此约定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作未曾约定保证期间。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达成约定或约定不清,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恳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他人向您借款并寻求您作为担保人时,其担保期限的长短将取决于您和保证人之间是否已经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
若无明文规定或约定模糊,那么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仍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则保证期间将依据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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