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场合中受伤被视为工伤范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下列情况下应被确认为工伤:
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由于执行与职务相关的事项而遭受到意外事故的侵害;紧接或相随于工作时间起点和结束之后,在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的准备作业或收尾处理工作时受到意外事故的损害;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由于履行职责义务而遭受非正常性质的暴力伤害;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从事职务工作的缘故受到损害或遭遇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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