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证明
时间:2023-05-29 15:30:32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

兹有坐落在的房屋,面积为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材料不全,至今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产权归房主现作为个体经营场所使用。特此证明。

某某村

年月日

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如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4、其它有关证明,如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药品销售、烟草销售、制造和修理简易讲师器具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资格证明;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后,将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到公安机关刻制公章,到税务机关申领和发票。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开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心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歇业、异地经营等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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