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又称协商。是指在合同关系出现纷争时,当事人有权再度展开磋商,以保护彼此权益为前提条件,针对产生争议的各项议题达成共识,进而化解争端的一种处理方式。
2.调解,是由第三方人士在中立立场上主持,采用游说规劝乃至言教的手段,解决有关当事人间的合同纠纷的常见手段之一。
3.仲裁,是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将争议提交给那些具有公众认可地位的第三方机构,由这些机构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全面审查与裁断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常见途径。
4.诉讼,又称为司法程序。它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积极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平有序地解决各类诉讼争端的活动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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