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6-01 20:31:13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什么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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