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赠人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5.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书。
遗赠扶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当事人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
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6.违约责任。
公证处出具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的条件: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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