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不合格股东的股东资格,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这些股东在催告缴纳或返还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完成出资或返还出资。
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终止不合格股东的股东资格。这里的“不合格股东”指的是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但他们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完成出资或返还出资。
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补缴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并在设立时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或者出资已经到期,则需要补缴出资。
对于股东补缴出资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可以采用货币补缴、实物资产补缴或者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补缴等方式。同时,股东需要向公司出具补缴出资的证明,并在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出资,则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如果股东逾期仍未补缴出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补缴出资的方式,解决未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或者出资已到期的问题。同时,股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司出具补缴出资的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补缴出资的方式,解决未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或者出资已到期的问题。股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司出具补缴出资的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缴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8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