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并不构成此类犯罪之要件。众所周知,当某人被明确告知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他或她却依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重要的技术支持,或者尽心尽力地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这无疑已构成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参与及认可。
然而,如果那个人在事发时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在此情况下,显然就无法认定他们构成了相关罪行。换句话说,就算行为人确实实际上实施了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的行动,但若此举出自其无意识的过程中,并且他们始终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行动是合法合规的,那么他们就没有触犯法律,自然也就不必承担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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