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典所规定的帮信罪中,犯罪的主观要素主要体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依然主动地为其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协助。
在此过程中的“明知”,实际上涵盖了两种不同的状态,分别是“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前者意味着行为人对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这一事实有着清晰无误的认识;
而后者则指由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以往经历以及交易对象等多重因素所导致的,有充分正当依据认为他人极有可能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故意之外,无论是过失还是疏忽都不会构成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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