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承包合同》无效
时间:2023-06-09 10:22:32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据介绍,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麻一复兴社曾于2005年1月将本村100多亩鱼塘发包给林某盛等7人,承包期至2009年12月。在此期间,承包款以分红的形式发放到村民手中。2009年9月,麻一复兴社原组长林某明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下,擅自以村小组的名义与林某盛等七人签订了《鱼塘续期协议书》,将上述鱼塘继续交由林某盛等人承包,承包期为一年。由于在承包期内鱼塘被政府征用,所以在2010年6月,麻一复兴社向林某盛发放了部分青苗补偿款。

村民认为,鱼塘属于村集体经济,而且村小组在发包鱼塘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没有取得多数通过,所以村民要求青苗补偿款应该归村集体所有,不应归入承包者个人囊中。于是该村241名村民联合状告村民小组违规发包鱼塘,以该《鱼塘续期协议书》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鱼塘承包合同无效。

据江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该案是江门地区首例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且起诉人数达到241人,为方便诉讼,法院立案审查时建议推选出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人数众多,为确保庭审安全顺利进行,法院除了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外还派出4名法警现场维持秩序。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时,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发包鱼塘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取得会议多数人通过,而麻一复兴社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就与林某盛等人签订的《鱼塘续期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该《鱼塘续期协议书》无效。

全文7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新时间:2024-01-05 16:30:08
查看合同无效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合同无效 最新知识
针对《鱼塘承包合同》无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鱼塘承包合同》无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