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的费用、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用、健康体检和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的费用。个人账户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元、200元和1000元。
福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不含目录外)的部分;
2.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药监械字、卫消字)、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每15日个人账户最高支付200元);
3.为其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限两人);
4.在我市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健康体检费用,每年度限体检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5.用来缴纳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6.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福 州 医 保 个 人 账 户 使 用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福州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药费、护理费、医疗设施费等费用。同时,个人账户还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费用,以及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用戒毒药品费用。此外,个人账户还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费用,以及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用戒毒药品费用。因此,福州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福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药费、护理费、医疗设施费等,以及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费用,还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用戒毒药品费用。因此,参保人员可以更方便地享受医疗服务,医保个人账户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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