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满婚龄结婚后如何离婚: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以起诉时的情况为准。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已年满二十周岁,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见,宣告无效婚姻前,应审查该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法定事由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并非该婚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三种无效情形之一就当然无效。
3、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成事实,该即成“事实”以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如果简单否认这种身份关系,势必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言之,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宪法权利,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宜允许婚姻的“无效”有条件地转化为有效,即虽然在结婚登记时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二、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下:
1、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2、知识产权的收益;
3、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4、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如下: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人失踪了如何离婚
夫妻一方失踪的,那么另一方通常可以通过以下的2种方法来解决离婚事宜。分别是:1、直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2、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以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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