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少诉讼标的额诉讼费退还吗?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法院应依法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用。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审终结后,发现案件审理将对其不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故而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要求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对此,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不予准许,因为,此时案件已经过实体审理,原告对裁判结果也有明确的预知,原告于此时申请放弃或者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缴纳诉讼费的动机显而易见。
二、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怎么收取?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诉讼费用在什么时候缴纳?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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