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的什么行为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时间:2024-01-31 16:45:36 4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商家的什么行为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怎么投诉

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消费者可以去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属于侵犯艺人肖像权的行为有什么

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艺人肖像权;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他人拍照。

2.艺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活动,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他人对此拍照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3.如艺人具有特殊新闻价值,记者善意的拍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n(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n(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n(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n(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n(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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