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争议的二次审判是否可能做出改变前,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原审过程中案件的实际处理状况。倘若原审做出的判断或者裁定,在关键的事实确认环节或者相应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偏差或错误,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形,对相关案例进行重新审查并给出新的评判,将被视为必要且适当的措施。然而,如果原审已经对事实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诠释,并且法律适用也符合规范准确,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次寻求改判就显得不太现实且没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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