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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