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44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92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三、收养关系可以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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