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这是延长举证期限的必要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困难,是指当事人及其律师由于客观和不可克服的原因,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收集和提交证据困难。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时没有找到,需要时间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可能是相关部门不配合、对方阻挠等
如果相关部门不配合、对方阻挠,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档案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当事人应当在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这是延长举证期限的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期限的延长通常限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根据职权决定延长期限
此外,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本院事先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又不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是丧失证据权。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长,准予或者不准予由人民法院决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逾期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全文6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