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之解除方式,具体如下:
首先,若在约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然而作为债权人并未主动主张此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便无需履行其连带责任;
其次,假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签署的合约由于某种原因已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亦或是已经完全终止执行,那么债权人即可享有撤销债务人债务的权利,从而终结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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