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的人有:
1.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
2.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5.法院的陪审人员;
6.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
7.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代理申诉权。
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2、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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