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三十年前入狱,子女仍有可能通过公务员考试。但子女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无犯罪记录、未被开除党籍或公职、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如父母有犯罪记录,子女报考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在三十年前,父母曾入狱,但他们的子女仍然有可能通过公务员考试。一般情况下,父母的刑事处罚不会影响子女的就业,子女符合法定条件,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能否以父母30年前犯罪为由,否定子女公务员资格?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父母在其子女出生前犯罪,不具有参考价值。公务员录用是针对具体个人的能力、素质和是否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进行评价的过程,与父母30年前的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因此,不能以父母30年前犯罪为由,否定子女公务员资格。同时,《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父母犯罪行为与公务员录用无关,子女应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公务员录用机会。
父母30年前的犯罪行为不应影响子女公务员资格,公务员录用是针对具体个人的能力、素质和是否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进行评价的过程,与父母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同时,《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父母犯罪行为与公务员录用无关,子女应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公务员录用机会。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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