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益性拆迁实际上是指在国防外交需要、公用事业用地需要等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对房屋的征收、拆迁行为,等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能源、交通、能源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性拆迁补偿低吗?
政府拆迁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征收的,因此给予的补偿也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是不降低搬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要保证长期生活。所以公益性拆迁补偿不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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