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拆迁补偿是否低于商业性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的经济补偿与商业性拆迁相同,以拆迁评估价值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如何支付?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如何支付?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停产停业补助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或约定补偿金额的7‰。一次性补偿安置的,补助时间按3个月计算;过渡安置的,补助时间按实际停工月数确定。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或约定补偿金额的5‰,每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直管公租房权证)每月不低于300元。搬迁补贴每户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过渡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2。拆迁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归谁所有?如果共同居住者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或安置,该怎么办?
被拆迁人给予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属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安置房,属于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民。如果居民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或安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的权利。如何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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