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的经济补偿和商业补偿是相同的,都是以拆迁评估价值为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的区别
确切地说,这里的拆迁是指“征收”,公益性拆迁是公益性征收。公益性征收与商业性拆迁有拆迁的过程,而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二者的区别并不明确,因此公益性征收可以称为公益性拆迁,这与商业性拆迁形成鲜明对比。在实践中,无论是“明知故犯”还是“糊涂虫”都分不清二者,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之间的诸多困惑层出不穷。但实际上,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是非常有意义和必要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公众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法律关系上,公益性拆迁是公法调整的自上而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商业性拆迁是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2。从公权角度看,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性拆迁,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当然,公益性拆迁应当以对公众的合理补偿和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性拆迁是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没有政治力量参与,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施拆迁,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从法律依据来看,法律依据的存在是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关键之一,因为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侵犯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质上是商业性开发性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是核心。如果抓住公共利益,严格把公益性拆迁的目的限定在公共利益上,就可以防止“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打着“百姓需要贡献公益服务”的旗号进行拆迁,听上去像是胡说八道。但归根结底,要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就必须仔细判断公益性拆迁中“公益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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