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温费的标准:
1、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
2、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用,所以防暑降温费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天津:提高降温费至78元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天津市再次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由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在酷暑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气温超过35时发生中暑按工伤处理。
目前,国家法定的十大类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费范围,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而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防暑降温费。天津劳动部门特别强调,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还应包括一些,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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