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货币的使用方法来使用假币的行为是犯罪的,涉嫌使用假币罪。使用有许多种不同的使用方法,不同的使用方法及数额,决定了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按照一般真实货币的使用方法来使用假币,比如说运用假币购买商品等,数额较大时,那么可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应当被刑事处罚。但如果不是将假币作为货币使用,比如说拿假币当手纸使用、将假币丢在马路上等,就不构成违法犯罪。另外,只有当交易对方不知道行为人使用的是假币才可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否则若交易对方知道行为人使用的是假币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出售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使用,如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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