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假币抵充债务,债权人明知而收下假币,双方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有偿地转让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假币与真币之间的交易,也可以表现为假币与实物之间的交换。而购买假币罪,是指将他人持有的伪造的货币予以收购,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要求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客观上可以是用较少的真货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也可以是以较少的商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根据《刑法》规定,出售与购买假币数额较大的均构成犯罪,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向犯,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彼此相互对立之意思经合谋而成立犯罪,但因行为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本人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联络,并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以假币抵充债权债务的行为等同于买卖假币,等同于以真币换假币,无异于购买假币的行为;同时,这一转让是在双方均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等同于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出售与购买是对向性的行为,经过双方对立的意思合意而成,缺少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不能成立,因此,一方的行为将构成出售假币罪,另一方的行为将构成购买假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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