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特币的“交易”和“流通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且“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机构也具有唯一性,即中国人民银行;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比特币实际已具备“代币”功能,进行比特币交易的网络平台及商户已经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应该依照该法予以查处。
2、比特币交易平台违反《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电信管理法规,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电信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该法约束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比特币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费用”或者“提现手续费用”或从事“相关广告业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比特币交易平台都没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的网站甚至连备案都没有做。此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查处。
3、利用比特币从事赌博、洗钱、贿赂、集资诈骗等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比特币具备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使其可以成为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对于比特币的相关犯罪行为不应置于法律管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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