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其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中的数罪并罚。《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的合并处罚规定,但合并处罚的概念涉及到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不同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督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裁量,并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决定并合并执行,并制作决定书,分别注明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内容。
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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