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3.《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
第三条发牌代号为“O”的专用民用号牌,仍应按原公安号牌的核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由地、市公安处、局统一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各地、市公安机关发牌代号核发。安装号牌一律使用固封装置。
二、宁德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来历证明
5、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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