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交换要件
如果买卖双方属于同一村的农民,可以交换宅基地,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要所在村委会同意;
(二)买方家庭要符合当地农民建房用地条件(人口和宅基地比例);
(三)要当地县级国土部门批准,拿到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农村宅基地互换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如下规定程序:
1、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2、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点
(一)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产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宅基地则属于集体。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二)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三)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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