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劳动仲裁流程
案件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立案,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庭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出庭参加庭审;
3.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书送达方式是什么
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裁决书,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情况,把仲裁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三、劳动仲裁开庭怎么收费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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