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逮捕之后,若非属于流窜犯、累犯或涉及团伙犯罪等重罪嫌疑者,通常情况下,在10至14个工作日内,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准予取保候审,具体的期限需视具体办案工作进展而定。当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同样负有义务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无须继续羁押的情况,应当向司法部门提出释放建议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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