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公告
时间:2023-07-04 09:15:26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现根据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出台前和拆迁项目实施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本局负责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局成立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关系到广大被拆迁人根本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在出台前,由本局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随政策草案提交上级审定。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政策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2、拆迁政策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3、拆迁政策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4、拆迁政策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拆迁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

第八条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1、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并向本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将重大拆迁政策草案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新政策的内容。

3、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4、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拆迁重大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意见,对拆迁重大政策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因实施拆迁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

第九条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2、对拆迁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3、对拆迁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应对措施。

4、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意见。

5、结论。

第十条本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全程跟踪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做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建议,并向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拆迁重大政策,本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并将有关稳控情况形成报告,报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报告,还需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开展对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专项报告,报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已经实施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证明,提交给市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开展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主动接受拆迁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尤其是申请拆迁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拆迁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制定,拆迁补偿水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对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公示能否到位,拆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备等。

3、拆迁工作“六项制度”执行到位情况。

4、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拆迁片区内或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拆迁补偿是否与同类地区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5、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是否有障碍或安全风险隐患,是否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会造成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较大不方便,拆除工地管理能否符合规定要求。

6、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7、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第十五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1、拆迁项目实施前,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即将实施的拆迁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2、将要实施的拆迁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范围、国土批准文件、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拆除施工单位、补偿安置方式等有关内容在拆迁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让被拆迁群众充分了解该拆迁项目。

3、可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

4、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意见,对拆迁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特别要对因实施拆迁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范围内的住户和工企单位状况及其相应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到位情况,拆除施工的安全、环保措施防范等有关情况。

2、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合理意见及建议。

3、对拆迁项目实施的时机及有关影响,拆迁项目补偿方案,拆迁给特困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拆除施工的安全问题以及因拆迁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4、拆迁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5、对拆迁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尤其是对拆迁实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6、结论。

第十七条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审核其报告,并对报告做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十八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拆迁项目,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坚持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需报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年终应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按《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不认真履行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溧水县、高淳县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各拆迁评估机构: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已经二00六年十月八日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6〕29号),现予以公布,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3]752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其拆迁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房屋拆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按规定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和拆迁评估机构盖章。

第五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拆迁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拆迁评估机构选择和具体拆迁评估活动的指导、监管工作。

第二章竞争选择评估机构

第六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七条拟拆迁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整理项目批准文件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程序进行完毕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八条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主城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评估申请后,应将项目的名称、座落、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重庆市国土房管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拆迁评估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参与竞争。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评估机构,但参与竞争的评估机构不得低于两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拟拆迁人或拟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经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参与竞争,也不得擅自设定评估机构参与竞争的准入条件。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指导拆迁评估机构选择工作:

(一)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拆迁现场公告等形式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单、各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评估机构行为规范,并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告之拟定拆迁当事人和拆迁评估机构。

(二)参与竞争的拆迁评估机构经拆迁现场公布后,其工作人员可以持本人房地产估价师证进入拆迁片区,按照评估机构行为规范规定的要求介绍本评估机构相关情况。

(三)参与竞争的拆迁评估机构经在拆迁现场公布三个工作日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选举现场张贴评估机构行为规范告示、选择评估机构的规则、程序、实施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等。

(四)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每个拟被拆迁人(按户计算)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现场领取、填写选票,投票选择一个评估机构,并以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若有两个及其以上评估机构得票相同,由拟被拆迁人代表在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一个评估机构,拟被拆迁人放弃的由拟拆迁人抽签确定。

通过投票方式不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可由拟拆迁人在参与竞争的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一家评估机构。

(五)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现场和重庆市国土房管网上公示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并书面告知该评估机构。拟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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