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评估人员管理,逐步规范拆迁评估行为,结合《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实施一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进行完善补充。经研究,制定《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补充规定》
二○○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
补充规定
一、《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补充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一款“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具备5名以上取得《拆迁评估岗位证》的拆迁评估人员(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
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补充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两款:
拆迁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估价时未能做到上门逐户详细勘察的;
(三)拆迁现场没有工作人员负责咨询接待工作,或不能准确耐心向拆迁当事人解答有关估价疑问的;
(四)评估报告不规范,有差错的;
(五)未能及时将相关估价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的。
拆迁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管理部门应暂停其业务承接,责令整顿: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评估费用,造成拆迁当事人投诉的;
(三)评估报告出现错评、漏评等重大差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5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