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相对于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提前退休。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的限制。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规定:五十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科技人员,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该条仅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
根据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第九条规定:\"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提前退休。\"(这一政策仅限于1998-2000年有压锭减员任务的纺织企业中的纺纱和织布两个工种的下岗职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审,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4)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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