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例1]阳平测绘局有一非独立核算的煤矿,5月对外销售原煤120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0吨。税务机关核定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
月度终了,该单位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1)对于对外销售原煤,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x0.8=96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9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96000
(2)对于自产自用原煤,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则按选煤销售量折算成的原煤自用数量为:
原煤自用数量=70000÷0.8=87500吨
则自用原煤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7500x0.8=7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70000
[例2]碘盐研究所有一非独立核算的碘盐加工厂,6月初库存外购液体盐1000吨,6月16日、28日分别购进液体盐2000吨、3000吨,每吨购进价格假定为200元。6月末库存外购液体盐2000吨。6月份对外销售用外购液体盐加工成的精盐5000吨。
月终,研究所应当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碘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外销固体盐数量x单位税额=5000x12=60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在具体确定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时,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x外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1000+5000-2000=4000吨
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x单位税额=4000x3=12000元
则6月份研究所实际应纳资源税为:
应纳税额=60000-12000=4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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