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需要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地质勘查合同
6、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7、探矿权出让合同
8、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凭据(缴款书)
9、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10、交通位置图
11、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
二、宜春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1楼2号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政务大厅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政务大厅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政务大厅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三、宜春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厅字[2017]12号)
第一条: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第二条: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第八条:本决定公布前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第三条第三款: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得再行下放。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第一条: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土资发[2005]200号)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6、《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7、《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5号(2017年6月7日)
第一条第七款: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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