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需要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1份(首次申请)或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1份(复核换证);
2、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3、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之一复制件
4、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二、宜春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三、宜春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办理的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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