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贷高利贷项下的债务,其妻子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这取决于多种复杂因素。
首先,分析(1)型情况:若是丈夫借款高利贷乃是为了支持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各项开支,例如孩子的教育费用、父母的养老金实时支付以及家庭产业的运营等方面,那么这些债务无疑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负债,作为配偶的妻子自然应当分担并进行偿还;
然后,解析(2)型状况:假设丈夫是为个人赌博活动而借贷高利贷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规定无疑表明,妻子无需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责任。
再来看第(3)种情况,如果能够提供切实可信的材料来证实丈夫借贷高利贷属个人行为范畴,那么其妻子理所当然地无需承担这份责任;
最后,对于夫妻间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归属,并且第三方对此知情者,当某一方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债务,同样无需另一方进行偿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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