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贷收取款项与否对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法律界业已形成共识:
这也就是说,网贷方是否实际获得贷款并不构成影响合同有效实施的制约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之间所达成的借贷协议而言,在合同成立之际,借入方须已实际收到资金才能认定合同具有约束力;
而就自然人与网贷平台之间所签署的贷款合同而言,贷款发放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
但是,若网贷平台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贷款提供义务,则借款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该平台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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