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实不可取,乃是严重的专利侵权之行径。所谓“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以及有效面积以内,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未得到专利权所有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无意或故意实施他人所拥有的专利的行为。
如若无法证实该行为属于有意为之,则构成了专利侵权,必须承受对于损害专利权的追究责任。
至于为了生产和商业运营之目的,未经清晰认知而使用、销售或购买那些被怀疑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且出售的专利产品,或是通过遵循专利方法直接获取的产品,只要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这种情况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立即中止侵害,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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