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司法鉴定业务范畴内的争议,被告无需在场参与讨论。
然而,有一类情况是只需要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现场便可开展相关工作。
若是在这两种情况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可以共同商讨并决定是否委托某个具体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事宜。
倘若双方在讨论的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那么负责断定权的案件原始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委派相应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