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及清偿顺序
(一)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三)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如何合理选择创业合伙人
首先,创业合伙人的选择应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人品,价值观,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能力。其次,在选择合伙人的时候,创业者自己应在整个企业的经营中掌握主动权,这样的话在出现问题时才能够第一时间妥善解决,降低对企业的损害。最后,从法律角度考虑,关于股权配分比例的规定要有相关协议,并且还要提前与合伙人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以避免日后出现商业纠纷。对于合伙企业的入伙形式,需要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操作,而股权的分配也会涉及到个人利益的问题,因此需要谨慎处理。对于企业中的合伙人来讲,一般情况下都是出资了多少,那么就获得对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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