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一天傍晚,家住绥芬河的8岁女童辰辰,突然恶心并剧烈的呕吐,爷爷吴先生将孙女送到诊所,诊断为食物中毒,经3天点滴后,辰辰病愈。对于孙女食物中毒的原因,经过仔细回忆,吴先生把疑点锁定在前几天刚刚购买的火腿肠身上。找出火腿肠吴先生大吃一惊:火腿肠散发出难闻的恶臭。找经销商协商不成,吴先生来到绥芬河市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察看了火腿肠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火腿肠仍在保质期内,可是火腿肠确实散发出了难闻的臭味。市消协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与厂家沟通后承认火腿肠在保质期内变质是外包装封闭不严漏气所致。
[调解结果]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主持了对此案的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销商、生产厂家、消费者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经营者为消费者报销医药费178元;
2、经销商、生产厂家共同赔偿消费者护理费及各项损失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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