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尤其要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情形,所以企业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计征房产税。
这也就是说,房产评估后,依照原有余值计征税费;若房产评估后增值,应按照增值后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费,有必要时,相关评估单位有权要求企业配合房产价值重新评估,并确认余值。具体计算方式可参照从价计征。
相关法文摘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费应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房产税=房产原值x(1-30%)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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