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丧失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中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3、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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