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是受总公司委托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否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为解决上述矛盾,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委托它的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能否作为原告?
分公司可以作原告。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的。
三、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吗?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与公司相同经营范围的业务,但其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资质的主体是法人,如果没有法人是不能办理资质的。所以分公司只能借用总公司的资质,但是这个借用一定要总公司开具证明,否则将构成非法挂靠,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分公司能否适用母公司的资质。具体还要看资质颁布部门对资质的规定和要求。如果没特殊要求的,分公司可直接适用母公司的资质,因为分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部门,其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母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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